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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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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部依托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信息化服务平台和应用软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参训校长、教师统一管理,做到一人一号。组织专家适时开展抽查与指导。依托项目管理机构,对于跨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学员反映的情况,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第十六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激励制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完善参训人员遴选和资格审查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教师培训(企业实践)学时(学分)计算办法,如实记录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实施年度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末位淘汰制。对本地区年度“计划”实施成效进行总结,并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细则,充分调动项目参与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整合优质资源,健全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后勤保障条件;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主动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对参训教师出勤、学习表现、作业、培训成果等日常情况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20%。按年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炼、转化、生成课程资源成果。加强安全教育,为参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职业院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支持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把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专业技能等培训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与本校教学工作实践相结合,切实带动学校教师能力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升。

第十九条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作为“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项目主持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经费支持,带动地方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培训任务,统筹分配、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目标任务和开支范围,系统规划、科学设置“计划”项目。严格执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物价水平、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按照各地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经费使用标准,及时足额将项目经费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中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教师培训(企业实践)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三条职业院校要保障参训校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校长、教师参训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落实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格经费报销,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训教师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督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对照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方案,采取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考评标准,提出区域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采取自我评估、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建立专家视导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保障项目有序、有效、顺利实施。设立项目咨询与服务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职业院校及参训教师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匿名评教、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教育部按年度对各地、各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结果予以公示,作为下一年度任务调整、考核奖励、鼓励宣传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10—66097715)、监督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接受对项目实施违规情况的反映与举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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