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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活来源的转业军官国家有什么规定

admin2024-04-18人已围观

这是转业安置相关政策,其中有部分已经有更新,但大部分以此为准。政策支持,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还请查证。烦请采纳!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退伍义务兵安置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各地自定)。对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以安排工作(不分农村、城镇),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者,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本人愿意复学的可回原校复学,不愿复学的大学生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排,按社会人员对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现役有三种安置办法,即转业、复员和退休安置。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30年以下者作转业安置,不满12年者作复员安置。

转业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各地自定)。

(3)伤病残退役人员安置政策。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1—4级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人员由国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谋职业,农村入伍的可以农转非,享受城镇入伍士兵待遇。精神病人员病情较重的或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病情较轻的,分散休养并给予定期安置生活补助费。患慢性病症的,经部队治疗基本治愈后,按规定评残,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并享受相当的抚恤待遇。

(4)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复员干部对象一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个别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的人员。安置去向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复员干部由落户地政府接收,不负责安排工作。

2000年以来,全市基本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安置就业为辅的安置工作新格局。通过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来安置退役士兵,2004年南平市政府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南政办[2004]189号),进一步维护了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安置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现役军官或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

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

军龄满30年、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接收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

(2)退休士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可退休安置:

年满55岁;

服现役满30年;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4级伤残等级;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确认。

(3)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的。

安置程序

(一)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1)县(市、区)安置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农村退役士兵(含农村复员士官)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3)城镇退役士兵 (含城镇复员士官)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市(县、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后,持《优待安置证》、《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 (市、区)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并凭县(市、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符合易地变迁条件的由县 (市、区)安置部门上报设区市安置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部门审批。

2、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省安置部门在收到转业士官的档案后进行审查,对回原籍和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2)转业士官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易地安置的带原有关户籍资料及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3)回原籍的转业士官持省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符合易地接收安置条件的报接收地公安部门审批落户。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省安置部门下达复员干部接收通知到各接收地安置部门。各接收地安置部门按有关规定接收复员干部。

(2)复员干部持省安置部门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原户籍证明(易地安置的带原有关户籍资料及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4、伤残军人接收程序:

(1)由部队派人与当地安置部门联系,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当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接收必须在接收地的县 (市、区)安置部门、移交部队和伤残病人本人或受委托的直系亲属“三见面”的前提下,签定协议、办理接收手续,省安置部门负责协调。

(2)省安置办每年将1-4级伤残士兵和1-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名单下达接收安置地。当地安置部门在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才能予以接收。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程序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安置去向审定: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对各军区、各军兵种送来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有关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原单位。

(2)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年度接收安置计划;

(3)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军队移交单位来联系移交事宜→省厅安置办开具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报到通知书→地市民政局安置部门组织人员对军休干部的档案进行审核→军地双方办好交接相关手续→填报“三联单”(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及回执)。

(4)录入数据、汇总上报:

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将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有关资料录入到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军休人员信息库,汇总后,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

2、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程序

(1)档案审核:

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计划,对各军区、各军兵种送来的无军籍职工档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批次计划,并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原单位。

(2)接收无军籍职工:

军队移交单位来联系移交事宜→省厅安置办开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地市民政局安置部门组织人员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进行审核→军地双方办好交接相关手续

(3)录入数据、汇总上报:

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将无军籍职工有关资料录入到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军休人员信息库,汇总后,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备案

国家不是有对这部分人员辅助就业的政策的么

到当地居委会咨询,或到信访部门上访。

应该有退役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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